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难点汇编
— 、 总论
(一)法律关系
1 . 法律关系
(1) 主体: 公民 ( 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 国家 (2) 内容: 权利和义务
(3) 客体: 物 、行为 、人格利益 、智力成果 2 . 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事实
(1) 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 、社会现象 (2) 法律行为
3 . 民事行为能力 (界点 : 8 周岁)
(1)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 8 周岁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 限制行为能力人: 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3) 完全行为能力人: 18 周岁以上的公民 、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 生活来源 。
(二)法律形式
法律渊源: 宪法 , 法律 , 法规 , 规章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国际条约 。 (不包括判例) 效力等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三) 民事诉讼和仲裁
仲裁 | 仲裁 | ||
机构 | 仲裁委员会: 独立 ,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人民法院 : 分四级 | |
特点 | 双方自愿协商 | 一方提起诉讼 | |
适 用 范 围 | 人身关系纠纷 | 不能 | 适用 |
行政争议纠纷 | 不能 | 不适用 | |
劳动争议纠纷 | 不适用 | 适用 | |
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 | 不适用 | 适用 | |
基本原则/审判制度 | (1) 自愿原则 。 (2) 依据事实和法律 、 公平合理地解决纠 纷的原则 。 (3)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不依附于任何机 关而独立存在 。 | (1) 合议制度 (2) 回避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 (4) 两审终审制度 |
(4) 一裁终局原则 。 | ||
适用级别或地域管辖 | 不适用 | 适用 :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
是否公开审理 | 原则上不公开审理 | 原则上公开审理 |
文书生效时间 |
做出生效 | 地方法院一 审判决: 超过上诉期 (15 日 ) 未上诉即生效; 二审判决即为终审 |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债务人自愿履行的 , 不受诉 讼时效的限制 。
(1)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类型 | 长度 | 起算点 |
普通 | 3 年 | 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
最长 (绝对时效期间) | 20 年 |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有特殊情况的 , 可申请延长。
(2)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
中止 | 中断 | |
事由 | (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债权人出事) | (1) 提起诉讼; (2)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 |
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 内 | 诉讼时效期间 |
法律效力 | 暂停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 算 , 满 6 个月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重新计算 从中断时起 ,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 但不得超过 20 年 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
(五)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 .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复议 | 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 、违法 、失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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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 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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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不服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 ,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做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 |
2 . 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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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 | 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对海关 、金融 、国税 、外汇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 |
对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 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 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 人民政府申请 |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
3 .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但是 , 有下列情形的 , 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 , 决定停止执行的 ;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4.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 由被申请人承担。
5 . 不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
(1) 国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6 .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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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 审行政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1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 (2) 海关处理的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 、复杂的案件; (4)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
地域管辖 | 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 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一般情况下 。经复议的案件 , 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 | 对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 |
跨地区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 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7 . 行政诉讼审理和判决
| ①公开审理行政案件; ②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③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 可以不公开; | |
| 有利害关系会影响公正审判 , 有权申请 | |
| 不适用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一般不受理 |
适用 | ①行政赔偿 、补偿案件; 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 、法规规定的自 由裁量权的案件 。 | |
| ①不服第 一 审判决的 , 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 ②不服第 一 审裁定的 , 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内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提起; | |
| 逾期不提起上诉 , 人民法院的第 一 审判决或裁定生效 。 |
(六) 区分法律责任的类型
二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 作 。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核算与监督
1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 、半年度 、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
季度 、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 ,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
2 .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 人员 ) 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 , 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3 . 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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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 | 原始凭证 | 30 年 | |
记账凭证 | |||
会计账簿 | 总账 |
30 年 | |
明细账 | |||
日记账 |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
固定资产卡片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5 年 | ||
财务会计报 告 | 月度 、季度 、半年度 | 10 年 | |
年度 | 永久 | ||
其他会计资 料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 年 | |
银行对账单 | |||
纳税申报表 | |||
会计档案移交清单 | 30 年 |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三)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 代理记账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简称审批机关) 批 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 2. 会计工作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
需要回递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 、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3 . 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 交接完 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
4. 总会计师
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其他单位可以根 据业务需要, 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四) 会计职业道德
三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 区分非现金支付工具和结算方式
我国 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 " 三票一卡 " 和结算方式 。 " 三票一卡 " 是指三种票 据 (汇票 、本票和支票) 和银行卡 。结算方式包括汇兑 、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
(二) 票据的记载要求和记载事项
1 .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 , 不得伪造 、变造 、更改
| 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 |
| 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 , 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 ①出票金额 、 出票日期 、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 更改的票据无效; 更改的结算凭证 , 银 行不予受理。 ②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 , 原记载人可以更改 , 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 更改处签章证明 。 |
2.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重要记载事项
| 单位 、 银 行 | 该单位 、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 名或盖章 |
与银行预留签章 一致 |
个人 | 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 ||
|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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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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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出票日期应规范填写 防变造 在填写月 、 日时 , 月为 " 壹 " 、 " 贰 " 和 " 壹拾 " 的 , 日为 " 壹 " 至 " 玫 " 和 " 壹拾 " 、 " 贰拾 " 和 " 叁拾 " 的 , 应当在其前加 " 零 " ; 日为 " 拾壹 " 至 " 拾玫 " 的 , 应当在其前加 " 壹 " 。 |
| 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 , 二者必须一致 ,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者不一致的结算 凭证 , 银行不予受理。 |
(三) 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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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 款账户 | 日常转 账结算/ 现金收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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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资金收付 , 工资 、奖金、现金 的支取 |
核准 |
最先开立 , 最 后撤销 |
一般存 款账户 | 借款/其 他需要 |
若干 |
可以存现金 , 不能取 |
备案 | 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行以 外的银行 |
专用存 款账户 |
特定用 途资金 |
若干 | (见表)不能收付/不能支取/支取 央行批/支取按规定/只收不付/只 付不收 | 核准: 1 . 预算单位专用存 款账户 2 . 合格境外投资者 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 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 现金收付规 定比较复杂 , 分类别记忆 |
预算单 位零余 额账户 | 使用财 政性资 金 |
| 可提取现金 , 不能违反规定向本单 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及其 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
财政部门批准 |
单独记忆 |
临时存 款账户 | 临时需 要 | 若干 | 支取按规定 | 除注册验资 、增资外 , 核 准 (内部事务不用核准) | 最长期限 2 年 |
(四)票据
1 . 票据的特征
(1) 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权利完全证券化 。票据是 " 设权 、提示 、交付 、缴回证券 " 。 (2) 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
(3) 无因证券 。票据只要符合规定 , 票据权利就成立 , 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 。
(4) 金钱债权证券 。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 (5) 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 、形式 、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
(6)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 只有流通转让 , 票据功能才能充分发挥。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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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 签发 、取得和转让票据 , 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 原则 ,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 |
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 ||
因税收 、继承 、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 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
| (1 ) 以欺诈 、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 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 《票据法》 规定的票据的 。 |
3 . 票据权利补救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 , 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 查后暂停支付的 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 , 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 " 现金 " 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 " 现金 " 字样的银行本票。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 (2) 公示催告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 普通诉讼 4. 票据权利时效
| 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 、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 | 2 年 |
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 | ||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 自出票日起 | 6 个月 | |
| 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 ,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 日起 | 6 个月 |
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 ,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 3 个月 |
5 . 汇票的记载事项
| 根据 《票据法》 规定 , 汇票上必须记载以下 7 个事项 , 否则汇票无效 : 表明 "汇票" 的字样; 无 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 |
| 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 、付款地 、 出票地 。根据 《票据法》 规定 , 如果未记载 , 出票行为仍 然有效 , 但是应根据该条规定来确定这三个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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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如果未做该种记载 , 则汇票可以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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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人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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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票人必须记载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未作该记载的 , 汇票无效 。 出票人记载了除了前述讲 过的四种付款日期以外的其他形式 , 则出票行为无效。 |
6 . 汇票的背书
| 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 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 票据交付他人的 , 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 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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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票据法》 规定 , 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 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 , 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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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 不得转让' 字样 ,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 保证责任 。 (免受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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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 , 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
| 将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7 . 汇票的承兑 (汇票特有的制度)
| 含义 | 提示承兑 , 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 , 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 (即 "承兑" ) 的 行为 |
承兑期限 | 远期汇票 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出票日起 1 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
承兑时间 |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 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 |
| 绝对必要记载 | 必须记载 " 承兑 " 字样 |
相对记载事项 | 承兑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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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使承兑无 效的事项 | 附条件 | |
| 对付款人的效 力 | 承兑使得付款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 称为承兑人 。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 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 , 也不丧失对 承兑人的追索权 。 |
对持票人的效 力 | 经承兑 , 持票人即取得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 |
8 . 本票的记载事项
| 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6 项 : 表明 "本票" 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确定的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 |
|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 , 以 " 出票人 " 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 , 以 " 出票人 " 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 |
|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 "不得转让"字样 , 该本票不得转让 |
9 . 支票的记载事项
| 支票的出票行为有 6 个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表明 "支票" 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 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任一事项的 , 支票无效 。 但是 , 根据 《票据法》 规定 ,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 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 (相比汇票少了收款人 , 因为之后可以补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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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付款地 、 出票地是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 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 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 , 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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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 , 经出票人授权 , 可以补记 。 ②出票人也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如有该记载 , 则支票不得转让 (同本票) |
10 . 票据的保证
| (1) 国家机关 、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 , 票据保证无效 ,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 , 国家机关提 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 | |
| 必须记 载事项 | " 保证 " 字样 、 保证人签章;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 " 保证 " 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 , 不属于票据保证 。 |
相对记 载事项 | 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 " 被保证人名称 " 的 , 已承兑的票据 , 承兑人为 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票据 ,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②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 " 保证日期 " 的 ,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
| 保证不得附条件 , 附条件的 , 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即所附条件无效 , 保证有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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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被保证的票据 ,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 , 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③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 , 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 |
| ①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 承担保证责任 。但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 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 ②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 , 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
(五) 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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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
| 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 、 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 【补充】 扣缴义务人是税法规定的 ,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的单位。 |
| 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 。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 , 即对什么征税 。不 同的征税对象又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 |
| 税目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 ,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
| 税率是指应征 (1 ) 比例税率 。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 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 ,均按同 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 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渐增大,按不同等级逐步提高的税率 。累进 税率又分为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三种 。 ①全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若干等级 ,并按等级规定逐步提高的税率 。 征税对象的金额达到哪 一个等级,全部按相应的税率征税 。 ②超额累进税率是将征税对象数额的逐步递增划分为若干等级 ,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对 每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 ③超率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的某种递增比例划分若干等级 ,按等级规定相应的递增税率 ,对每 个等级分别计算税额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这种税率。 (3) 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征税对象的 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 比的形式。 |
| 计税依据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一般有两种: 一是从价计征, 二是从量计征。 ①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金额是指征税对象的数量乘以计税价格的数额。 ②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 、数量等为计税依据。 |
| 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 |
|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 |
包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 | |
|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税种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 (包括代征、 代扣 、代缴义务人) 的具体申报缴纳税收的地方 。 |
|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 一种特殊规定、制定这种特殊规 定 , 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和支持某些行业或项目的发展 , 一方面是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困 难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1 ) 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部分税款 。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给 予免除。 (2) 起征点 。也称 " 征税起点 " ,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 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 免征额,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即对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 免, 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 |
| 法律责任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和因违法而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分内容 。 |
(二)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与现行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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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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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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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各银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所得税; (2) 中 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3) 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 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 税; (5)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 、事业单位组成的联 营企业 、股份制缴纳的所得税 。 |
其他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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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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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交易印花税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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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银行 、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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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
增值税这一章节主要围绕一个核心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 . 征税范围和税率
(1) 销售合计进口货物 (17% 、 11%) : 包括电力 、热力 、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 。 (2) 提供应税劳务 (17%)
(3) 提供应税服务
销售服务 , 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 邮政服务 、 电信服务 、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 、现代服务 、生活服 务 。
| 1 、包括陆路 (包含铁路) 、水路 、航空和管道运输; 2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 自有出租者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 , 按照陆路运输服务 缴纳增值税; 3、水路运输的程租、 期租和航空运输的湿租属于运输服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纳税; (考 点) 4、水路运输的光祖服务、航空运输的干租服务属于有形动产租赁,不属于交通运输业; (考 点) 所谓的程租 、期租和湿租 , 实质是指虽然是承租方租赁 , 但是出租方不仅提供了租赁物 , 还提供了运营所需的人力和物力 , 实质上就是交通运输业。 而下面所说的光祖和干租 , 就是指出租方只是提供租赁物 , 运营还是承租方自 己运营 , 这就属于纯粹的租赁 , 实质上就是有形动产租赁 。 5 、航天运输服务 , 按照航空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 |
| 邮政服务分为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 、邮政普遍服务 , 是指函件 、包裹等邮件寄递 , 以及邮票发行 、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 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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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邮政特殊服务 , 是指义务兵平常信函 、机要通信 、盲文读物和革命烈士的寄递等业务活 动 3 、其他邮政服务 | |
| 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1 、基础电信服务 , 是指利用固网 、移动网 、卫星、互联网 , 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 , 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 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 、增值电信服务 , 是指利用固网 、移动网 、卫星 、互联网 、有限电视网络 、提供短信和彩 信服务 , 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 3 、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 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 |
| 包括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 宽带、水、 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 费、开户费、 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考点) 2 、其他建筑服务是除了工程服务 、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以外的建筑服务 , 比如 钻井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平整土地 、 园林绿化 、疏浚 、建筑物平移 、爆破 、矿山穿 孔 、表面附着物剥离等工程作业 |
| 包括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 、贷款服务 。贷款 , 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 (2)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 业务活动 。 3 、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4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 是指转让外汇 、有价证券 、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 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注意 :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 不征收增值税。 |
| 1 、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专业技术服 务 。 2 、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 、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3 、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装 卸搬运服务、 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考点)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5 、租赁服务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 ,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 要求的规格 、型号 、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 , 合同期内租赁物 所有权属于出租人 , 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 。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 , 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 入租赁物 , 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 , 均属于融资租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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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服务 ,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 变更的业务活动 。 (1)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 应当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2)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考点) (3)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 (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 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考点) (4) 水路运输的光租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 属于经营租赁 。 6 、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 、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7 、广播影视服务 8 、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服务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服务 、安 全保护服务。 9 、其他现代服务 | |
|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 生活服务。 |
(4) 销售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 11% , 其他 6%) 、转让不动产 (11%) 2. 视同销售和不可抵扣
| 代销 |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 | |
货物移送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 , 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 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 一县 (市) 的除外 。 | ||
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 |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
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 物 | ①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 ②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③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 ||
|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 众为对象的除外 。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 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 ||
| 非正常损失 ,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的损失 ,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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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毁损 、拆除的情形。 ( 1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 (2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3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 (4 )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包括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
| ( 1 )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 不得抵扣进项 税额。 (2 )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 、手续费 、咨 询费等费用 ,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 3 )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 ,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 |
额 ,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 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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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 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 (2 )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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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
1 . 消费税的困惑 , 到底什么时候需要 (1 -税率) 进行还原的问题
(1) 首先消费税是价内税 , 也就是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了消费税 , 我们只需要用不含增值税的售价X 消费税率即可
(2) 如果是进口 (进口价格里面肯定不含消费税) , 以及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肯定不含消 费税) 才需要进行含税价格的还原 。
2. 注意 , 消费税一般是一道环节征税 , 不是多环节征收 (除了卷烟在批发环节多征收一道税) 。
因此 , 考试的时候会故意设置陷阱 , 比如我们在销售手表的时候 , 需要缴纳增值税 , 但是不用缴纳消
费税 , 切记
3 . 放在零售环节交税的是高端的金银饰品 , 而不是包金镀金饰品 。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 (含翻新改制) 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 , 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 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注意是可以扣除掉旧的金银首饰的金额 , 同时要注意价税分离哦)
4. 电动汽车 、沙滩车 、雪地车 、卡丁车 、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 不征收消费税 。 5 .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 、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 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 收消费税
2 、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 (换抵投) , 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 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其他情况就是加权平均)
3 、 白酒的品牌使用费问题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 " 品牌使用费 " 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 , 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4. 关于委托加工环节的组成计税价格问题
(1) 一定要明确什么是委托加工 , 一定是委托方出原材料和主要材料才叫委托加工 , 否则算生产销
售
(2) 组成计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X定额税率) (1 - 比例税率)
(3)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 以 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 , 为直接出售 , 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 售的 , 不属于直接出售 , 需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 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5 . 已纳税款的扣除
(1) 外购的七个项目不能抵扣 :
小汽车 、摩托车 、酒 、 电池 、游艇 、涂料、手表
(2) 一定要记住: 是计算抵扣 ! 计算抵扣 ! 本月用了多少抵扣多少 ! 不是购入多少抵扣多少 !
五 、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 企业所得税
1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 , 其实我们已经学习的很好很好了 , 我们思路也是清晰的了 , 首先拿到企业所 得税 , 题目会告诉我们 一堆数字 , 我们按照加减法直接计算出我们的会计利润 , 我们 一般在这一步不需要 考虑太多 , 不会拿会计利润来为难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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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 , 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 , 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 部分的收入。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
(3)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免税收入 , 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 符合条件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3)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免税 , 但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 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注意】 要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所为不征税收入 , 是指对这部分收入 , 不属于征收所得税的 范围 。而免税收入 , 是指对这部分收入本来应该征收所得税 , 但政策上却给予了减免
2 、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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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实扣除 。包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 、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等 | |
| 工资薪金总额的 14% , 包括: ①企业内设福利部门 (食堂 、浴室 、医务所 、托儿所等) 的设备 、设施 、人员工资社保 等 。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 、生活 、住房 、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③丧葬补助费 、抚恤费 、安家费 、探亲假路费等其他福利等 | |
| 工资薪金总额的 2% | |
| 工资薪金总额的 2 . 5% , 超过部分 , 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 |
| ①基本 " 五险一金 " 可扣除 ,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的 5%内可扣除; ②企业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 , 但是为投资者和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 可扣除 ③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 , 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 | |
| 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 可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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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扣除 |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②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 ③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 |
限额扣除 |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 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 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 |
关联企业扣除 限额 |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 , ①金融企业 5 : 1 ; ② 其他企业 2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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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扣除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 , 该企业对外借款所 发生的利息 , 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 额应计付的利息 , 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 , 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 , 不 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不超过金融企 业同期同类贷 款利率计算的 数额的部分 , 准予扣除 | 企业向除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 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 , 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 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 、合法 、有效的 , 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 目 的或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②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 |
| 准予扣除 | |
| ①不得超过 " 年度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 " 的 12% , 准予当年扣除; 超过 12%的部分 , 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 ②不能直接捐赠 , 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及其组成部 门进行捐赠 ③包括: 救助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 教科文卫体事业; 环境保护 、公共设施建设; 其他 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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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两个标准: 一是实际发生额的 60% 。 一是当年销售 (营业) 收入的 5%o; ②销售收入是 "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 ③企业筹办期间 , 发生与筹办有关的招待费 , 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 。 | |
| ①标准: 销售 (营业) 收入的 15% ②超过部分 , 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医药制造和饮料制 造 (不含酒类)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付 ,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 30%准予 扣除 , 超过部分 , 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④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支出 , 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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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取用于环境保护 、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 可以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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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财产保险费 , 可以扣除 | |
| 经营租赁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 , 融资租赁以折旧方式扣除 | |
| 合理支出 , 可以扣除 | |
| 折旧或者摊销进行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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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够提供证明文件 , 并合理分摊的 , 可以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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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财产保险企业按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后余额的 15% (人身保险企业 10%) ②其他企业 , 按收入金额的 5% ③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 , 不得扣除 (委托个人代理除外) ④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 、业务提成 、返利 、进场费等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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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得扣除项目
( 1 )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 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 罚金 、 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违法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
(6) 赞助支出 , 具体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 以及非银行企业内 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
4 、资产的税务处理这块 , 比较喜欢考选择题 , 特别是固定资产折旧这里比较重要:
(1) 哪些资产不用折旧 , 哪些需要?
房屋 、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这里着重强调 一下 , 也就是说房屋 、建筑物即使没有投入使
用也是需要折旧的 , 其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是不需要折旧的 (2) 折旧年限 (你们经常忘记 , 这里给你们写出来)
①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 ②飞机 、火车 、轮船 、及其 、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 年; ③与生产经营活 动有关的器具 、工具 、家具等 , 为 5 年; ④飞机 、火车 、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年; 电子设备 3 年
5 、税收优惠
(1) 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 目的所得
注意 : 这里的免税是从从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 的所得 , 是企业从事! 而我们在增值税中 , 说的从 事农 、林 、牧 、渔业项目 的所得的免税是指农业生产者! 而企业收购之后再去卖掉 , 是要按照 13%纳税的 。
远洋捕捞是免税的 , 但是 " 海水养殖 、 内陆养殖 " 是减半征税的 。 花卉 、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税
(2)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 的所得 (3 免 3 减半)
(3)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4)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 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 ,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 , 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 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 ,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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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 | 七级累进税率 | 每月收入-3500 元或 4800 元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个体工商户 的 生产、经营所得 | 五级累进税率 | 年度收入-成本 、 费用等-42000 元/年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对企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 |
五级累进税率 |
年度收入-3500X经营月份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劳务报酬 | 20% (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20000 元的 , 超过 部分税率会提高) |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 减除费用 800 元; 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 , 减除 20%的 费用 。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 X 适 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稿酬所得 | 20% (税法规定优惠 30%) |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 减除费用 800 元; 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 , 减除 20%的 费用 。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X20% X ( 1 - 30%) |
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 |
20% |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X20% | |
财产租赁所得 |
20% | 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 (月 ) 收入额-准 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800 每次收入超过 4000 元的 : 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 (月 ) 收入额-准 予扣除项目 -修缮费用 (800 元为限) ] X ( 1 - 20%)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20% |
财产转让所得 |
20% |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20% |
偶然所得 | 20% | 每次收入额 |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20% |
其他所得 | 20% | 每次收入额 |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X20% |
六 、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一)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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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计征 | 1 . 2% |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 (1 -扣除比例) X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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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租计征 | 12% |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 12%或 4% | |
4% | 个人出租住房 | ||
企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以及 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 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
(二) 契税
|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 , 包括出售 、赠与 、交换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行为 , 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 房屋买卖; (4) 房屋赠与; (5) 房屋交换 。 |
| (1) 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投资 、入股; (2) 以土地 、房屋权属抵债; (3) 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4)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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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增资扩股中 , 对以土地 、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 , 征收契税 。 (2) 企业破产清算期间 ,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的 , 征收契税。 |
| (1)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 、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 、医疗 、科 研和军事设施的 , 免征契税 。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 一 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 免征契税。 (3)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 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 (4) 土地 、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 、 占用后 , 重新承受土地 、房屋权属的 , 是否减征 或者免征契税 , 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5) 纳税人承受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土地使用权 , 用于农 、林 、牧 、渔业生产的 , 免征 契税 。 (6) 经批准减征 、免征契税的纳税人 , 改变有关土地 、房屋的用途的 , 就不再属于减征 、免 征契税范围 , 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 、免征的税款 。 |
(三)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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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①包括地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②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
(2) 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 接费用等。
(3) 房地产开发费用
开发费用 ,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4)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在转让新建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 , 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5) 加计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X20%
2. 旧房及建筑物转让的扣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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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评估价格扣 除 | ①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重置成本价X成新度折扣率) ;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有凭据) ;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
按购房发票金 额计算扣除 |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 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 , 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 经当地税务部门 确认 , 可以扣除: ①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 , 每年加计 5%计算的金额; ②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印花税 、购房时缴纳的契税 。 |
七 、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保全
1 . 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 、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2.不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
( 1)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包括机动车辆 、金银饰品 、古玩字画 、豪 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 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
(2) 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 .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 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 , 应当报国家税务总 局批
(二) 强制执行
1 . 强制执行措施
(1) 强制扣款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拍卖变卖 。扣押 、查封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2. 强制执行的范围
( 1)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 , 对上述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 强制执行 。
(2)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不包括机动车辆 、金银饰品 、古玩字画 、豪
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 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
(3) 税务机关对单价 5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 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收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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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经复议 |
税务机关作出的 征税行为 | (1) 确认纳税主体 、征税对象 、征税范围 、减税 、免税 、退税 、抵扣税款、 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 体行政行为 (2) 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3) 扣缴义务人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 、代收代 缴 、代征行为等 |
选择复议 | 行政许可 、行政审批行为 | |
发票管理行为 | 发售 、收缴 、代开发票等 | |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 ||
税务机关作出 的 行政处罚行为 | (1) 罚款; (2)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 停止出 口退税权。 | |
税务机关不依法 履行下列职责的 行为 | (1) 颁发税务登记证; (2) 开具 、 出具完税凭证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 (3) 行政赔偿; (4) 行政奖励; (5) 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 |
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 ||
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 ||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 ||
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
八 、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 劳动合同适用范围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 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 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
2.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3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 。
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 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 的规定 。
(二) 劳动合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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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 自用工 之 日起 | 用人单位书面通知 , 劳 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 | (1 )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 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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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个月 内 | (3)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
用 工 之 日 起 超 过 1 个 月 不 满 1 年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 了书面劳动合同 | (1 )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1 倍正常工资 +1 倍工资补偿) (2)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 的次日 , 截止时间为补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 1 日 | |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 (1 ) 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2) 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用 工 之 日 起满 1 年 |
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 )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的当 日 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 , 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 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支付时限为自 用工之日起满 1 个月 的次日至满 1 年的前 1 日(共计 11 个月 ) | |
口头形式 | (1 )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 (2)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 小时 , 每周不超过 24 小时 (3) 不得约定试用期 (4) 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 , 不用赔偿。 (5) 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
(三) 劳动合同解除
(四) 劳动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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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 | 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条件续订而劳动者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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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决定不续订或降低条件续订 (不留用) | √ |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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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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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死亡 , 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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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不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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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不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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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既不得解除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 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 、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 ,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
(五) 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 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 在劳动者无过错 (单位可能有过错 , 也可能无过错) 的情况 下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 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
(1) 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赔偿金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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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 法定 | 约定 | 法定 |
适用情形 |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 , 而劳动者 无过错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或者竞 业限制的约定 | 由于自己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 |
支付方 | 用人单位 | 劳动者 | 过错方 , 可能是用人单位 , 也 可能是劳动者 |
(2) 经济补偿的支付
①经济补偿 , 要以货币形式支付。 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每工作 1 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X 月工资 |
| ①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6 个月 以上不满 1 年的 , 按 1 年计算; ③不满 6 个月 的 , 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按半年计算) |
|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 12 个月 的平均工资 ; 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 包 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 、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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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③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平均工资 3 倍的 , 按照 3 倍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年限不超过 12 年 。 |
(六) 社会保险
我国的保险项目主要有 5 个 , 统称 " 五险 " 。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 保险 、生育保险。
1 .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个人
|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 记入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基金。 |
| (1 )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8%缴费 , 记入个人账户 。 (2) 缴费工资的确定 ①缴费工资 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包括工资 、奖金 、津贴 、补贴等 , 不包括 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护费 、福利费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计划生育费用等 。 ②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 ,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 基数 。 ③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 , 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 费基数。 (3) 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 , 应当扣除个人缴纳的养老保 险费 。 |
2 . 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个人
医疗期: 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 , 治病休息 , 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 1)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 需要停止工作 , 进行医疗时 ,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 , 给予 3 个月到 24个月 的医疗期 :
(2) 医疗期期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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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 | <5 年 | 3 个月 | 6 个月 |
≥5 年 |
6 个月 |
12 个月 | |
≥10 年 | <5 年 | ||
5 年≤Y<10 年 | 9 个月 | 15 个月 | |
10 年≤Y<15 年 | 12 个月 | 18 个月 | |
15 年≤Y<20 年 | 18 个月 | 24 个月 | |
≥20 年 | 24 个月 | 30 个月 |
病休期间 , 公休 、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3) 医疗期内的待遇
①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
②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如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 , 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 , 职工在此期间 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 , 或者医疗期满后 , 不能从事原工作 ,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 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金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 。
3 .工伤保险: 职工不缴纳 工伤认定 :
| 情形 |
| (1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 (5) 因工外出期间 ,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 、火车事 故伤害的 ; (7)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
| (1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原在军队服役 , 因战 、 因公负伤致残 ,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 。 |
| (1 ) 故意犯罪; (2) 醉酒或者吸毒; (3) 自残或者自杀;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4. 失业保险
| (1 )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 。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包括劳动合同终止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被用人单位开除、 除名和辞退 , 因用人单位过错由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 , 并有求职要求的 。 | ||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具体数额由省 、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
| 累计缴费年限 1 年 ≤Y<5 年 | 最长期限 12 个月 | 重新就业后 , 再次失业的 ,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 领 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计计算 , 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
累计缴费年限 5 年 | 最长期限 18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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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10 年 | |||
累计缴费年限≥10 年 | 最长期限 24 个月 | ||
| (1 ) 领取失业保险金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 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 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 , 向其遗属发给 一 次 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4) 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5 . 生育保险: 个人不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