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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备考指导 > 法律责任的类型
法律责任的类型
-2024-
11/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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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类型 


教师法律法规是每年教师资格考试中的常考考点,近几年来法律法规在考试中所具有的比例也越来越大,这部分知识考点集中,涉及《教育法》的知识比较多,一般来说题型多为客观题。尤其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什么情况下不承担责任十分难以掌握,因此需要大家重点把握。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具体知识点如下:

一、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常考:

第七十四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八条【行政法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行政法律责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

常考: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常考:

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1)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或义务教育经费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

(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

(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

(7)招生中徇私舞弊的。

《刑法》各有关教育犯罪的规定中,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四、做题技巧: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

民事责任:经济纠纷或平常类(调解、道歉、补偿)

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工作规定(警告、记过、撤职、降级、开除)

(2)行政处罚:普通人违反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习题】

1.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办学负责人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C.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D.学校办学负责人和直接、间接的责任人员

1.【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章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项正确。

A、C、D三项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与题干不符,排除。

故正确答案为B。

2.教师给学生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学校应该给予教师( )。

A.行政处分 B.行政处分或解聘 C.行政处罚 D.行政处罚或解聘

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师法》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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